陕西西安,超市老板,手持菜刀,以一敌五,打退前来闹事的五名大汉
admin 2023-09-19 303 浏览 0 评论
崔某摊上事的起因是为姑父出头,当天,老卢(卢某之父)来到崔某姑父开的菜店买鸡蛋,因鸡蛋斤两问题,老卢与姑父发生争吵。
老卢喊来儿子卢某,卢某来到菜店,认为菜店缺斤少两,做黑心生意,将鸡蛋筐一脚踢飞,并将店里的电子秤砸烂,然后扬长而去。
崔某得到消息后,为息事宁人,想找卢某调解此事。
当天中午,超市老板崔某在一饭店找到卢某,卢某此时正与杨某等人聚餐饮酒,卢某认识杨某,便表明来意,请杨某做中间人调解了事。
卢某认为崔某“多管闲事,不明事理”,不但不同意调解,反而扬言要崔某“小心一点”。
当天晚上,卢某叫上中午饮酒的四位朋友一起去崔某的超市“算账去”,杨某因与崔某认识,借故没去。
一伙人来到超市,卢某的同伙冯某从货架上两次拿起糖盒砸到柜台上“结账”,还声称“超市所有东西都买了”,卢某另一同伙张某上前与崔某推搡。
崔某见形式不妙,让家人赶紧躲到超市内间,然后从厨房拎出一把菜刀,挥舞菜刀将五个人往超市外驱赶,期间挥刀伤到张某的脸。
五人没想到崔某如此玩命,便退出超市门外,崔某手持菜刀挡在超市门口,不让几人进入。
冯某捡起门口的木墩子砸崔某,崔某躲开后,拿刀追击冯某,冯某捡起砖头继续砸,将崔某的脸砸破,但崔某用菜刀砍中冯某两刀。
周围群众一面报警一面说“快要出人命了,别打了”,双方都担心闹出大事,停止打斗。
经过验伤鉴定,张某构成轻伤二级、冯某轻伤,这两人亦在斗殴中动手,被行政拘留十日,但卢某因没动手,没有被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五人寻衅滋事,崔某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之进行打斗,属防卫行为,但崔某持菜刀砍伤二人,属于过当的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结合案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崔某有罪,但不处罚。
虽然不处罚,但崔某仍是有罪之人,也就是说,崔某还有案底,崔某不服判决,上诉到西安中院。
那么,对于正当防卫,很容易陷入的误区是“对等武装论”,侵害者赤手空拳,就要求防卫者不能手持凶器;侵害者还在推搡摩擦,就要求防卫者不能主动攻击。
这显然是对正当防卫的误解,正当防卫不仅要考虑双方的人数、力量对比;侵害手段强度这些因素,更重要的是站在防卫者的角度,考虑防卫者的处境。
本案中,崔某一人面对五人,还有家人在超市内,如果双方都是赤手空拳,崔某就是搏击高手也没有任何胜算。
在这种情形下,崔某持菜刀自卫,方式并无不当。
崔某持刀也仅是将五人赶出超市,然后把守大门,行为是防御性的,砍中冯某两刀,是在被冯某用砖头砸破头后的行为,崔某防御后,冯某是主动进攻先动的手,这才用了菜刀。
至于造成对方两人轻伤,这一点“两高一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
而“造成重大损害”不包括造成轻伤,是指造成侵害者重伤、死亡,这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所以,不论从起因还是结果看,崔某此次持刀反击五人,都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某以一敌五的情景下,取刀自卫,属于人之常情,即使在打斗中轻伤对方两人,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一审法院判决崔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或直接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正当防卫成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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