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男子与岳美美报警抢劫警方处理成卖淫嫖娼
admin 2023-09-20 167 浏览 0 评论
34岁的何先生,2020年10月一天,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地点在西山森林公园北侧的路边车内。警方以卖淫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并收缴嫖资现金6000元。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警方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先生不服,反诉公安局,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现金5900元,并按每天321元的损失赔偿被拘留5日共1605元。
因卖淫嫖娼被抓,不但不服,还敢反诉公安局,并要求行政赔偿,这种事情公安局也很少遇到过。
法庭上,何先生提出了几点理由,对自己“卖淫嫖娼”的事实进行全面否认。
何先生称自己与岳美美在车里只是“聊天”,并无卖淫嫖娼,何况岳美美曾说愿意做他的女朋友。而且二人并无任何“交易”,何先生给了岳美美100元,是“觉得路远,给的打车钱”。
何先生还提出警方出警原因是因为与岳美美“交谈不快,岳美美报警抢劫”,警方却处理成卖淫嫖娼。
何先生还从办案程序和刑讯逼供上提出诸多质疑。
法院要求何先生提供初步证据,何先生却连一条证据也未能提交。
办案警方向法庭提交了共计22份证据,包括全部的物证、书证、笔录和各类清单,以证明对何先生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上的合法性。
警方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批复的通知》。
据此认定,只要是以金钱为媒介,不管有没有发生性行为,或者已经发生性行为后有没有给钱。这些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
本案中,何先生可能与岳美美未发生实质性性行为,但何先生确实给了岳美美100元,已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何先生说这100元是“打车费”,并认为,被警方没收的不是6000元,而是5900元。因为没有“卖淫嫖娼行为”所以那100元也不是“嫖资”。
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核实了相关证据。并经过庭审质证,认为警方处理程序合法,结果正确。于是做出了驳回何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何先生不服,继续上诉至中院,但依然被驳回上诉。
何先生坚信是警方搞错了,但二审已是终审判决,何先生想让警方撤销治安处罚,无疑是一件很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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